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6號
原 告 吳鳳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碲設計傳播有限公司、臺中市南屯區公所、臺
中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各被告之法定
代理人。
二、
訴之聲明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。
三、
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各被告給付之
法律依據(
請求權基礎)
,及其相關之原因事實。
四、請求被告給付各項目金額之明細表。
五、
按照訴之聲明中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,計算並補繳
第一審
裁判費,在下列網址之網頁「訴訟標的價額」欄輸入
請求總金額,其下一行就會顯示「一審裁判費」之金額。
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0000-00000-0ff46-1
.html
六、原告對於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公所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之訴,
如果是請求國家賠償,應提出起訴前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
第1項規定先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,經被告機關拒絕賠償
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
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