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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  告 吳鳳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碲設計傳播有限公司、臺中市南屯區公所、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訴之聲明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。 三、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各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(請求權基礎)   ,及其相關之原因事實。 四、請求被告給付各項目金額之明細表。 五、按照訴之聲明中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,計算並補繳   第一審裁判費,在下列網址之網頁「訴訟標的價額」欄輸入   請求總金額,其下一行就會顯示「一審裁判費」之金額。   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0000-00000-0ff46-1   .html 六、原告對於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公所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之訴,   如果是請求國家賠償,應提出起訴前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   第1項規定先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,經被告機關拒絕賠償   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   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