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  告 吳鳳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碲設計傳播有限公司、臺中市南屯區公所、臺 中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及補繳5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原告補正為「壹佰捌拾貳仟元」、「包括792,000元2年薪資、 50,000元醫療費、240,000元慰撫金」,合計應為1,082,000元, 國字數字顯係誤載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791元,扣除前已繳納 6,000元外,尚欠5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