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26號
原 告 吳鳳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高碲設計傳播有限公司、臺中市南屯區公所、臺
中市政府民政局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及補繳5,0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經原告補正為「壹佰捌拾貳仟元」、「包括792,000元2年薪資、
50,000元醫療費、240,000元慰撫金」,合計應為1,082,000元,
國字數字顯係誤載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791元,扣除前已繳納
6,000元外,尚欠5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
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