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
原 告 呂學良
複 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
王琮鈞律師
被 告 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為劉榮祺為
被告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
惟此規定於有
訴訟代理人時不
適用之。依前述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於民國111年3月9日變更為劉榮祺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
可參。惟當事人
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
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廖純卿
法 官 劉育綾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