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642號
原 告 呂學良
複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
王琮鈞律師
被 告 賴淑卿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王月娟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賴冬菱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
黃曉薇律師
被 告 林書正
植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柯翠蓮
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
被 告 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劉榮祺
被 告 劉宇祥
劉光寅
劉仁傑
魏夙苗
黃意涵
鄭仲凱
林世聰
林世卿
林偉平
曲振瑞
杜孟玲
陳冠廷
張麗媛
張宇緹
黃惠瑜
鄭雅齡
黃雅玟
劉正一
黃郁婷
藍淑芬
簡源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本件民國111年6月17日言期辯論
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部分
被告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
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廖純卿
法 官 劉育綾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