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68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劍秋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林洽鑫、愛心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、洪紫瑄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84,6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,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