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隆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原 審
廖宛淇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洪本源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經查,上訴人求為原判決廢棄、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30萬3,200元,是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30萬3,2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0,9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