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70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鑫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6,285元。
理 由
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8,456元(計算式:291456+97000=388456),應徵上訴裁判費6,2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