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709號
上列
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170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訴及
反訴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:
一、本訴上訴部分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。
二、反訴上訴部分,核定為72,61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
因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