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
上 訴 人 鄭焜年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9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