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713號
原 告 天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鄭焜年
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
主文欄第四項第二行關於「但
被告如於
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……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但被告如於執行
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……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因原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3項規定為之,用語有欠精確,恐生誤解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