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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  告 劉文森 被   告 雪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1 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,620 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