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7號
原 告 劉文森
被 告 雪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豐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
各款情形之1 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
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
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
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,620 元,並
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
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民
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孫超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