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8號
原 告 林千皓
被 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
共 同
複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婚宴其中原告
所稱焗烤龍蝦,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,究係指何道菜,該道菜
兩造間係如何計價,尚有疑義,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。
爰命再開辯論。
二、請兩造於7日內
具狀陳明原告所稱焗烤龍蝦即聲證二照片(本院卷一第197頁),對照本院卷一第85頁菜單,究係指何道菜,該道菜兩造間約定價格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