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84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胡蝶
被上 訴人
即 被 告 弘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
上訴人對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3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0,505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
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
繕本到院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