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0號
原 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晨澤
被 告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東縣,依民事訴
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至於原告依其所提買賣合約書主張
合意管轄,
惟查該合約書
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簽章,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 項
所稱
合意管轄「應以
文書證之」之規定不符。
四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五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