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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0號 原   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澤 被   告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東縣,依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 三、至於原告依其所提買賣合約書主張合意管轄,查該合約書 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簽章,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 項所稱 合意管轄「應以文書證之」之規定不符。 四、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五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