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
上 訴 人 林永富
林沁慧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
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3萬4457元【計算式: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95.07平方公尺×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/平方公尺×上訴
人權利範圍1/2=255萬8801元)+(同段136地號土地面積431.42平方公尺×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/平方公尺×上訴人權利範圍1/2=185萬5106元)+(同段17、18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124萬1100元×上訴人權利範圍1/2=62萬550元,見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)=503萬445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6,3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