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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
上  訴  人  彥庭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彥嵐  


上訴人   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高鳳苹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  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 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