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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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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契約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007號
上  訴  人 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謝正杰 
被  上訴人 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周育暐 
被  上訴人  鼎盛海鮮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周育暐 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契約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各以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定之。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,5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6     月    13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法  官 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6     月    13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