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
原 告 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萬0,699元,
惟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,並
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39萬9,201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9萬9,2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,46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0,699元,尚應補繳1萬3,7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此部分
追加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