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02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博邁特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2萬1958元(計算式:539萬9201元-187萬7243元=352萬1958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3,9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