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040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
向勃睿
凃福仁
被 告 天隆信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林明鋒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就原告主張之
侵權行為事實仍有疑義,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