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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040號
原      告 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

法定代理人  劉自明 
訴訟代理人  林語彤 
            向勃睿 
            凃福仁 
被      告  天隆信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冠羽 
訴訟代理人  林明鋒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仍有疑義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 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楊雯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