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047號
上 訴 人 德久廚具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0年度訴字第2047號)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記載,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040,000元,
反訴部分核定為1,704,973元,合計為3,744,97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7,1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