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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 原   告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 被   告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,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,該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,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原告既未繳費,其訴 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