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
原 告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技典
訴訟代理人 曾柏
諭
被 告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,未據繳納全部
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
繳,該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,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,有
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
可稽,原告既未繳費,其訴
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廖穗蓁
法 官 鍾宇嫣
以上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