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123號
原 告 Alcayde Melowin Duca
(
Basilio Shiela Dela Pena
(
Bustarga Andres Jr.Bustinera
(
Bioneta Irish Cofreros
(
Custudio Maria Cristina Carbonel
(
Isip John Darryl Chavez
(
Nera Arjay Alvano
(
Panagsagan Danille Mari Reformado
(
Racadio Angelica Gerente
(
Ramos Ma.Carina Cambri
(
上十人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李超群、康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玉偵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另所為之
訴訟救助聲請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46號裁定
駁回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等人之主張合併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214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2,18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。
二、原告等人如未能一起繳足全額之裁判費者,則應
按各自之請求,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繳納各自之裁判費(請求金額為25萬元者,應各繳納2,650元;請求金額為23萬元者,應各繳納2,430元;請求金額為13萬元者,應各繳納1,330元)。
三、原告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又原告應另具狀陳報目前在台灣地區之各別實際
住居所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