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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 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被   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 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6,736元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8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謝其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