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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2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273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國璋 


被  上訴人
即  原  告  曾史妃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,002元。
    理    由
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,00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  法  官  王詩銘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 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書記官  林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