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28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茂美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
上訴人簡安秀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