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360號
原 告 亦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複代理人 李軒 律師
被 告 張志名
張瑋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鈺婷 律師
主 文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 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
於民國110年2月23日
宣判,茲因
兩造已談妥和解條件,原告請求再開言詞辯論,並於法院製作和解筆錄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裁定如
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