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
抗 告 人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上列
抗告人與
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
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410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並提出抗告理由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抗告。
理 由
一、
按抗告,徵收
裁判費1,000元;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,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,茲依
上開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1,000元,逾期未補,即駁回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