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521號
被 告 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
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40元,並
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
可證,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