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
原 告 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
被 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
複 代理 人 鄭志誠律師
林官誼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劉字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楊雅淳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
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