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萬3,35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3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