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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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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出資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  告 許宗龍 被   告 寬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霖 被  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 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6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,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。該裁定業於 109年12月22日送達予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而 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。據此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