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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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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 
110年度訴字第2646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鄭麗娟 

被      告 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明旭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,000元,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,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蔡孟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