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646號
原 告 李鄭麗娟
被 告 天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,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,000元,應於收受該裁定之
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此有該裁定附卷
可憑,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惟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裁判費,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