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
即 原 告 林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
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無效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86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
法 官 廖純卿
法 官 劉育綾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