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理晟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,
惟並未蓋印上訴人公司大小章,復查
本件上訴人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6150元【即000000-00000=686150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並補正上訴人公司大小章蓋印之書狀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