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695號
原 告 吳明賢
被 告 陞陽開發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6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4561元,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。該裁定業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裁判費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費答詢表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渙文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照
他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