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871號
原 告 和順興建業有限公司
送達處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 樓之0
被 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經
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
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,798元,此裁定已依
起訴狀所載送達處所於110年10月2日送達原告(依
法律規定於110年9月22日寄存送達,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)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原告逾期
迄今尚未補繳,亦經本院
依職權查明屬實,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,依
上開條文規定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