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2913號
原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
原 告 張惠雅
被 告 鄭盈玟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鉅宇揚有限公司、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張惠雅(同年12月4日生效)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