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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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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913號
原      告  鉅宇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劍佑 

原      告  張惠雅 
被      告  鄭盈玟 
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鉅宇揚有限公司、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原告張惠雅(同年12月4日生效)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  官 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