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3105號
原 告 暄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後,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