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
上 訴 人
上 訴 人
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
兩造均對本院112年7月27日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
經查:
一、上訴人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: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合併為新台幣(下同)16,798,875元
(本訴金額12,000,000元,
反訴金額4,798,875元)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239,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二、上訴人鄒育衛部分:
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,940,3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30,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