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3276號
上 訴 人 謝孟承
謝明珠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部分(本訴部分)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