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號
原 告 惠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淑怡
被 告 羅麗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以
109年度補字第25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新臺幣1萬8617元,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。該裁定業已
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裁判費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收費答詢表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
法 官 林宗成
法 官 林婉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按照
他造
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