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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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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  告 惠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怡 被   告 羅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25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萬8617元,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。該裁定業已 於同年12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 未繳納裁判費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 收費答詢表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照他造 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