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3305號
原 告 洪藝華
被 告 晴山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
被 告 謝晴山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14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。茲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