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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  告 連進添 被  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岳憲為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 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5 條 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之法 定代理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,由黃哲政變更為蔡岳憲, 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 7065130號函檢附被告公司之登記表附卷可稽。故被告原任 法定代理人黃哲政之代理權已於同日消滅。惟蔡岳憲迄今尚 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職權裁定命蔡岳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