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1號
原 告 連進添
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岳憲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蔡岳憲為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之
承
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
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
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
他造當事人,亦
得
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
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5 條
、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被告公司)之法
定代理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,由黃哲政變更為蔡岳憲,
此有原告所陳報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
7065130號函檢附被告公司之登記表附卷
可稽。故被告原任
法定代理人黃哲政之代理權已於同日消滅。
惟蔡岳憲
迄今尚
未聲明承受訴訟,
爰依職權裁定命蔡岳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
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應附
繕本)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黃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