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  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被   告 沈晏莛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 1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任治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、繳費資料查詢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,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