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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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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  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被   告 沈晏莛 上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 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10度補字第17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原 告收受。因無原告遵期補繳裁判費之資料,本院於同年月 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90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。茲查原告 實已於前揭補費裁定所附之繳款期限內(即至110年1月24日 止)之110年1月22日至便利超商繳交裁判費,有規費繳款單 可稽,則原裁定理由以原告未具繳納裁判費用為由而為駁回 原告起訴之裁定,尚有未當。雖原告尚未對原裁定提起抗告 ,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同一法理,仍應由本 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,始為法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