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
原 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輝
被 告 沈晏莛
上
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
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
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事件,未據繳納
裁判費,本院
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10度補字第17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原
告收受。
嗣因無原告遵期補繳裁判費之資料,本院於同年月
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90號裁定
駁回原告之起訴。茲查原告
實已於
前揭補費裁定所附之繳款期限內(即至110年1月24日
止)之110年1月22日至便利超商繳交裁判費,有規費繳款單
可稽,則原裁定理由以原告未具繳納裁判費用為由而為駁回
原告起訴之裁定,尚有未當。雖原告尚未對原裁定提起抗告
,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
請求權之同一法理,仍應由本
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,始為
適法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