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訴字第426號
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原 告 陳品融
共 同
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惟就
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,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