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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派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布森文創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 返還定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35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6  月   2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6  月   2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