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
上 訴 人 派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奕裕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布森文創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
返還定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
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,35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