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號
反訴原告 臺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雅玲
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敏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反
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
裁判費。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