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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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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號 反訴原告  臺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玲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敏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0000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