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印章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  告 里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昀蔚 被   告 張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當 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 1月13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